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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基法50條、勞基法12條、勞基法14條在PTT/mobile01評價與討論,在ptt社群跟網路上大家這樣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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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勞基法50條在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§50-全國法規資料庫的討論與評價

    第50 條. 本法第八十四條所稱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,係指依各項公務員人事法令任用、派用、聘用、遴用而於本法第三條所定各業從事工作獲致薪資之人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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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三、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減半發給工資者。 四、雇主因天災、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,致勞工未能工作者。 五、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者。

    勞基法50條在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§50 相關法條 - 全國法規資料庫的討論與評價

   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,其有關任(派)免、薪資、獎懲、退休、撫卹及保險(含職業災害)等事項,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。但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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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勞動基準法 (民國109 年06 月10 日修正) 英. 第50 條. 女工分娩前後,應停止工作,給予產假八星期;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, 應停止工作,給予產假四星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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